當發現夫妻一方外遇的時候很多人都不知道怎麼辦,那麼夫妻一方有外遇是否離呢?如果決定離婚的話,夫妻一方有外遇的代理詞應該怎麼寫呢?拿不定主意的你不妨參考下面的做法和決定。

夫妻一方有外遇是否離?這也許是最理智的決定
一、夫妻一方有外遇是否離
最近總是有人問我,夫妻一方有外遇是否離?還是為了孩子原諒并挽回對方?這個問題要從三點去判斷:夫妻過往情感濃度;出軌方對自己行為的解釋以及被背叛方目前的年齡經濟及社會輿論的承受力。做決定前請好好考慮清楚這三點。
二、夫妻一方外遇如何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外遇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是雙方經過協商就孩子的撫養、财産的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等事宜達成一緻意見并簽署書面離婚協議後,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以及前述離婚協議書,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領取離婚證。
另一種是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願意協商,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諸如可以證明屬于夫妻共有财産的房産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将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以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如果你依然堅持離婚,就隻能向法院起訴離婚了。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持不離,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目的是再留給雙方一個機會,希望通過雙方特别是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現以及溝通能使夫妻關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的六個月期限屆滿仍然堅持離婚,可再次起訴,屆時法院基本上就判決離婚了。
三、夫妻一方有外遇的代理詞
當男女雙方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很多人會選擇離婚。而在我國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但不管選擇哪一種離婚方式,男女雙方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離婚。那麼夫妻一方有外遇的代理詞應該如何寫呢?
審判長:律師事務所接受俞某某的委托,指派聶彥萍律師作為其訴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俞某某的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經過2010年3月9日的訴前調解和今天的庭審調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清楚明确。為此,本代理人現提出如下代理意見,懇請審判長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1、原被告之間的感情确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應當準予原被告之間離婚。
其一,雙方原系同學關系,經曆多年婚姻,多年磕磕碰碰,并未能妥善處理矛盾,雙方之間因各自家庭和工作圈子不同,觀念上的差異和雙方與對方家庭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加深。
其二,從離婚原因來看,雙方已經多年未能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在家中基本不說話。雙方會為被告對于家庭缺乏責任心和孩子撫養問題發生争執。2007年,雙方曾打算協議離婚,後因故未能辦妥離婚登記手續。雙方之間的關系并未能改善。直至2009年原告父親去世,雙方之間的矛盾無可挽回。經過充分考慮,原告邁出了這一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其三,從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方面看,在訴前調解中心,被告對于原告要求離婚這一請求表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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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本代理人認為,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準予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以解除原、被告的痛苦。
法律條文摘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